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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6-05-09 阅读量:2851
 
  第一条 为规范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及申请审核等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广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来穗务工人员是指在广州市工作并居住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户籍的,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下同)5年以上,且申请时上述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申请人或其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穗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参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做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
 
  (二)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级技能人才。
 
  2.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级“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本市社会保险在缴证明、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5、6、7目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通过积分的方式优先配租:
 
  (一)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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